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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97號
上訴人即原告 胡惠齡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胡惠美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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