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秀琴
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東麟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萬0,737元(計算式:117,281+23,456=140,73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扣除上訴人業已繳納1,830元,尚應補繳4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