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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林月英
徐偉霖
徐榮倫
徐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東麟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萬1,474元(計算式:117,281+23,456+127,281+23,456=281,47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扣除上訴人業已繳納3,810元,尚應補繳8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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