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送達代收人 林子瑜 駱瑞淇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熊泓翔、王渝,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1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27,4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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