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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9號
上 訴 人 蔣佩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蔣木樹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2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6,0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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