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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楊美麗
陳安志
陳良賓
陳幼靜
被上訴人 陳財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485元【計算式:513元×211平方公尺+634×13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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