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紹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喜一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6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9,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