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訴,775,202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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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5號
上 訴 人 徐景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純間請求協同辦理汽車過戶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75號於民國109年12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3,8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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