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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4號
上 訴 人 蘇琴雅
被 上訴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61,000元【即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全部)及同段846之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7314號強制執行拍賣程序所定最低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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