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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81號
原 告 陳志超
楊聯芳
張惟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律師
被 告 台南市金站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千洋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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