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重訴,215,202101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何貫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何姚秋菊、何貫弘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除聲明原判決廢棄外,另聲明:㈠確認被上訴人等於106年6月20日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83.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區段614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之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之買賣關係及同年7月5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不存在;
㈡被上訴人何貫弘應將系爭房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何姚秋菊後,再由被上訴人何姚秋菊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上訴人。
查上訴人上述㈠㈡聲明,應以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系爭房地回復登記所受利益為準,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17,088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34,800元×土地面積86.31平方公尺=3,003,588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核定房屋價額513,500元,合計3,517,088元】,是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3,77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