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重訴,222,20210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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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吳佳盈
吳明益
訴訟代理人 吳明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文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31日109年度重訴字第2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各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附表:

佔用人 位置 編號 坐落地號土地 (臺南市鹽水區武廟段) 佔用面積 (平方公尺) 坐落土地 公告現值 (平方公尺/新臺幣)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 吳佳盈 A 135地號土地 49.83 16,448元 4,779,047元 72,483元 136地號土地 2.19 18,500元 B 135地號土地 90.27 16,448元 135-1地號土地 25.44 16,702元 136地號土地 2.19 18,500元 142地號土地 40.32 16,264元 143地號土地 9.13 17,041元 143-1地號土地 0.69 15,195元 D 135地號土地 69.59 16,448元 E 135地號土地 0.62/6 16,448元 135-1地號土地 0.11/6 16,702元 142地號土地 0.11/6 16,264元 吳明益 C 142地號土地 1.33 16,264元 42,733元 1,500元 143地號土地 1.06 17,041元 143-1地號土地 0.2 15,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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