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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 告 蔡秀美
訴訟代理人 錢宇喬
錢于宣
楊聖文律師
許哲嘉律師
謝凱傑律師
複代理人 孟士珉律師
被 告 董娟娟
訴訟代理人 蕭郁芬
被 告 蔡秀惠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丘瀚文律師
羅詩婷律師
被 告 蔡崇良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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