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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原 告 鄭立崎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李政儒律師
王紹雲律師
涂欣成律師
被 告 陳泉妙即陳柔妏
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律師
彭大勇律師
郭栢浚律師
盧羿伸
被 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慶
訴訟代理人 鄭亨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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