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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廖雅惠
代 理 人 陳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對外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9年6月16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0003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D-000000-0 1 1000 0002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D-000000-0 1 1000 0003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D-000000-0 1 1000 0004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D-000000-0 1 1000 0005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D-000000-0 1 1000 0006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1 1000 0007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X-000000-0 1 589 0008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X-000000-0 1 619 0009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X-000000-0 1 55 0010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 1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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