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勞訴,90,202112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林仲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勞訴字第90號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5,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