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促,29107,2021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10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韋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啓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啓源(債權人誤載為吳啟源)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戶籍設於臺南○○○○○○○○安南辦公處,故債務人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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