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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30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瑞成律師即邱曉誠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邱曉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四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八四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邱曉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伍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四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八二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邱曉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六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二二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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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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