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促,29359,20211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3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東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29359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7251元王東和自民國96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0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002新臺幣91595元王東和自民國96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0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7251元王東和及自96年02月10日起至96年08月0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一成計算;
及96年08月10日起至110年07月19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二成計算,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6之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
002新臺幣91595元王東和及自96年02月10日起至96年08月0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一成計算;
及96年08月10日起至110年07月19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二成計算,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6之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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