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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231號
債 權 人 陳世傑
債 務 人 展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春暖
一、債務人展富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公司為法人組織,其對外之法律行為應由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代表為之,如票據上發票人欄除公司之印文外,其後尚有公司代表人加蓋之私章,依一般社會通念,僅表明該代表人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尚難謂該代表人有共同發票之意思。
五、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係以其執有債務人展富貿易有限公司所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50,000元之支票1紙,經提示未獲兌現為由,請求債務人展富貿易有限公司、彭春暖給付票款及利息。
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影本,其發票人欄所蓋印章,依序為債務人展富貿易有限公司印、債務人彭春暖印,而債務人彭春暖又為債務人展富貿易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自其全體蓋章形式及一般社會通念以觀,應認票上債務人彭春暖之蓋章,係代債務人展富貿易有限公司發票,而非與該公司共同發票,是前述支票之發票人,僅有債務人展富貿易有限公司一人,債務人彭春暖自無庸負票據責任。
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彭春暖之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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