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促,30323,20211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32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洪翠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0年度司促字第030323號附表
利息:序號 本 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145元洪翠霞自民國99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000%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