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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炳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主張第三人邀同債務人為保證人向其借款,惟第三人未依約清償,遂主張債務人應付清償責任等語,並提出貸款申請書為據。
惟該申請書上就債務人黃炳棠係記載為「配偶」,且就整份貸款申請書內容以觀,均無債務人黃炳棠為保證人之記載,難認有為此筆貸款為保證之意思,是債權人自無從依上開貸款申請書向債務人主張保證責任而請求清償債務,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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