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促,582,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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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82號
債 權 人 張富偉

債 務 人 郭耀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

惟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應依其請求時客觀具體情形決之。

於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自無從就債權人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性為認定,是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即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五、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止共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780,000元,雙方協議本金逐月攤還10,000元,利息每月1%,每月25日至31日轉帳至聲請人帳戶,直到全數清償。

惟觀諸上開借據,並無「如有一期未為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之約定,是債權人僅得就已屆清償期之債權為請求,依上開借據之約定,債務人自109年7月起每月應還款10,000元,而本件債權人係於1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則自109年7月起計算至110年1月6日止,已屆清償期之債權本金合計為60,000元,(共計6個月,110年1月還款期日尚未屆至)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均屬請求債務人為將來之給付,依上開規定,債權人不得依督促程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是聲請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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