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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蘇民峰
相 對 人 沈賜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所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清償日期:民國108年3月9日,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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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11號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001 臺南市 東山區 東中段 1131 126.78 全部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11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材料 及層數 一 層 二 層 騎 樓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附屬建物用途 及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權利範圍 001 281 臺南市○○區○○○0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層樓房 加強磚造 44.52 59.22 12.60 116.34 平 方 公 尺 加強磚造 3.78 平 方 公 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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