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票,62,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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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吳惠麗


相 對 人 王乃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三至八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三至八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三至八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其本票當然無效。

此觀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如執票人所持有者非有效之本票,自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又縱票載發票日尚未屆至,票據亦不因之無效,惟執票人於行使票據權利時,仍應受票上文義限制,尚不得於票載發票日前行使票據權利。

三、經查:㈠聲請人就附表編號3至8所示本票之請求,業據其提出本票原本,並陳報其已向相對人提示,經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另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

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

故如未於改寫處簽名者,自不生改寫之效力。

附表編號8之本票,其到期日經改寫為109年12月31日,然改寫處無相對人之簽名或蓋章,顯與前開規定不符,其改寫不生效力,惟改寫前之月份已因塗改而難以辨識,則此本票之到期日已屬無從確定,應以未載到期日視之,即視為見票即付。

而據聲請人陳報,其已於改寫後之到期日即民國109年12月31日向相對人提示本票,則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規定,此提示日即為到期日,聲請人請求自該日起算利息,於法即無不合,附此敘明。

㈡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編號1之本票,其上並未記載發票之年、月、日,依前開說明,此紙本票即屬無效;

又如附表編號2之本票,其上發票日記載為「199年11月13日」,該發票日尚未屆至,聲請人仍應於該日以後,始能有效提示本票請求相對人付款。

本件聲請人於109年12月31日即已提出聲請,聲請時本票之發票日顯未屆至,聲請人並無向相對人有效提示本票之可能,更不能據此向相對人行使追索權請求給付票款。

綜上,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2之本票據以聲請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
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
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
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
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
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
資解決。

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00006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未載 1,000,000元 109年10月14日 ------------- WG0000000 駁回 002 199年11月13日 570,000元 109年12月15日 -------------- CH030832 駁回 003 109年10月14日 1,000,000元 109年10月14日 109年10月14日 WG0000000 准予 004 109年11月2日 1,00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2日 CH262758 准予 005 109年10月20日 500,000元 未載 109年10月20日 CH262755 准予 006 109年11月25日 50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25日 WG0000000 准予 007 109年10月25日 1,000,000元 未載 109年10月25日 CH262757 准予 008 109年12月31日 730,000元 經改寫為109年12月31日,惟改寫處未簽名,且改寫前之月份無法辨識,視為未載到期日。 109年12月31日 WG0000000 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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