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司繼,110,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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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甲○○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耀光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叁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又聲請意旨雖以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規定主張本件應按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核算,惟依前開作業要點所示,已明訂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上開標準無從拘束法院,核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108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遺留之土地及建物共三筆,現由鈞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89300號執行進行中,而執行之遺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0,865,000元,其遺產管理費用應以上開價額之百分之一點五計算等語,請求鈞院准予酌定聲請人就上開管理職務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080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依聲請人所提出民事執行處109年度司執字第89300號詢價通知書所示,參酌其遺產共為3筆不動產,總價值額約為10,865,000元,並考量遺產管理人所進行者為例行性職務,除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公示催告與強制執行案件等職務外,並未執行其他繁重或複雜性事務,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聲請人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30,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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