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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正禾設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伍萬元;
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稱費用,包括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正禾設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相對人依相對人欠稅紀錄及股東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予以觀察,相對人資產恐有不能支付清算人報酬及相關程序費用之虞,故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50,000元,以利本院據以徵詢有無律師願意受選派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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