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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2號
聲請人即被告 楊惠雯
吳信
吳明燁
吳錦雲
吳大永
吳春蓉
吳錦菊
吳仁惠
吳衞生
吳雅玲
吳文修
陳美葉
吳亮逵
吳珮瑜
吳玉燕
吳文杰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誠賢
相對人即原告 吳文政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王翊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將本件簡易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之規定,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等語。
惟附表一所示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價值,經本院囑託陸德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結果為新臺幣(下同)19萬5,048元,有陸德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報告書可參。
觀諸上開估價報告書已詳細說明估價之基本事項、價格形成之主要因素、價格之評估,並參考建物分析表、勘估標的航照圖、勘估標的現況照片、建物複丈成果圖等資料,且估價師亦已取得開業證書,其應係依客觀之事實而為專業之估價,自應可信。
又原告對附表一所示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應繼分之比例為8分之1,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萬4,381元(19萬5,048元×1/8=2萬4,3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而本件應分割之遺產僅有附表一所示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未保存登記之建物而已,案情並不繁雜,而訴訟標的之價額亦顯低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之價額,自無改依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之必要,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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