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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0號
原 告 吳文筆
吳文全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銀柳
被 告 吳蘇素蓮
吳鴻松
吳東諺
林吳淑惠
吳淑玲
郭吳秋枝
陳吳阿敏
林吳阿娥
吳玉雲
黃明祥
黃美芬
黃美琴
吳美玲
周清
周育先
周雨德
周春秀
周天常
吳周錦
林周富枝
陳明政
陳美珠
陳婉萍
陳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吳本之遺產,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吳蘇素蓮、林吳淑惠、吳淑玲、郭吳秋枝、陳吳阿敏、林吳阿娥、吳玉雲、黃明祥、黃美琴、周清、周育先、周雨德、周春秀、周天常、吳周錦、林周富枝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之祖父即被繼承人吳本於民國35年7月10日死亡,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吳本之合法繼承人。
被繼承人吳本過世後遺有臺南市○○區巷○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業經辦理繼承登記,兩造繼承人間就繼承標的物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故爰依民法之規定請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等語。
二、被告答辯部分
(一)被告吳鴻松、吳東諺、黃美芬、吳美玲、陳明政、陳美珠、陳婉萍、陳美珍到庭陳述:其等對原告主張沒有意見等語。
(二)本件被告吳蘇素蓮、林吳淑惠、吳淑玲、郭吳秋枝、陳吳阿敏、林吳阿娥、吳玉雲、黃明祥、黃美琴、周清、周育先、周雨德、周春秀、周天常、吳周錦、林周富枝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之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吳本之遺產,自屬有據。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吳本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而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吳本之繼承人,且兩造就上開遺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謄本等件為證,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認為實在。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被繼承人吳本之遺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復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
查本件原告請求將兩造所繼承被繼承人吳本之遺產由兩造依應繼分之比例予以分割繼承等情,本院認兩造依應繼分之比例繼承,是該分割方式對於兩造公平合理,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上開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丙、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表一:
編號 遺產明細 1 臺南市○○區巷○段○○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90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9分之1 2 臺南市○○區巷○段○○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40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36分之10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吳蘇素蓮 2400分之13 2 吳鴻松 2400分之13 3 吳東諺 2400分之13 4 林吳淑惠 2400分之13 5 吳淑玲 2400分之13 6 郭吳秋枝 480分之13 7 陳吳阿敏 480分之13 8 林吳阿娥 480分之13 9 吳玉雲 480分之13 10 黃明祥 768分之13 11 黃美芬 768分之13 12 黃美琴 768分之13 13 吳美玲 6912分之1185 14 周 清 480分之13 15 周育先 1440分之13 16 周雨德 1440分之13 17 周春秀 1440分之13 18 周天常 480分之13 19 吳周錦 480分之13 20 林周富枝 480分之13 21 陳明政 64分之1 22 陳美珠 64分之1 23 陳婉萍 64分之1 24 陳美珍 64分之1 25 吳文筆 27分之4 26 吳文全 27分之4 27 吳銀柳 27分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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