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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方三豊
視同上訴人 方玉鳳
被 上訴人 方三奇
曾方美玉
方乙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復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復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8日送達上訴人本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乙節,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存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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