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小上,65,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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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小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是瑞內(Rene‧Helmerichs)



被 上訴人 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

兼法定代理人 吳文正
被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兼法定代理人 葉淑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4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准許被上訴人侵犯上訴人之宗教信仰、准許被上訴人違反憲法第13條規定,並阻止上訴人接受公平之心理健康評估及正確之藥物治療,是原審判決違反憲法,為此,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等語。

二、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再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之規定自明。

準此,當事人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又所謂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乃指於第一審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所蒐集、現存卷內之訴訟資料,確有同法第468條或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之情形,經上訴人為具體之指摘者。

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又當事人雖提出上訴狀或理由書,然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前揭方法表明上訴理由,原第一審法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而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二審法院,即應由第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查,細繹原審判決之內容,可知原審乃以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下稱嘉南療養院)以民國110年6月2日嘉南司字第1100004613號函文函復本院,該院安排上訴人於110年5月31日執行鑑定,惟因上訴人於鑑定當日拒絕接受檢驗科檢查項目(血液、尿液、腦波等檢驗檢查),並表示在他國不須執行檢驗檢查項目,可直接由司法精神醫師進行評估會談,故拒絕該院之鑑定安排流程;

經該院審慎評估,上訴人拒絕配合鑑定流程項目,故檢還該案相關資料,以利轉由其他處所安排精神鑑定,並無不法;

被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未要求被上訴人嘉南療養院進行精神鑑定,不能先為腦波檢查、抽血檢驗等檢驗,亦無不法為由,認為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9,900元,為無理由,因而駁回上訴人之訴。

本件上訴人雖對於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核其上訴狀所載內容,無非係以原審所未論斷之原審判決准許被上訴人侵犯上訴人之宗教信仰、准許被上訴人違反憲法第13條規定,並阻止上訴人接受公平之心理健康評估及正確之藥物治療等情,指摘原審判決違反憲法,而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或本於該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適用法律有何違背法令情事,並表明其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何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前揭說明,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

四、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32第1項之規定自明。

查,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

此外,別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00元,應由敗訴之上訴人負擔,爰併為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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