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建,70,20211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0號
原 告 冠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權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堡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