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抗,158,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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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58號
抗 告 人 溫珮雅
相 對 人 陳定鵬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5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惡意詐欺,留身分證假資料,涉嫌偽造文書,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因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故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準此,本票強制執行裁定,法院僅依票據形式上要件予以客觀認定,如屬實體上之爭執,自應另循訴訟程序判斷持票人與發票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

三、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准許強制執行,雖主張相對人為發票人,惟依系爭本票上記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查詢年籍,結果為「查無資料」,有個人戶籍資料及系爭本票附於110年度司票字第3571號卷可佐。

是以,系爭本票是否確為相對人所簽發,即有疑義。

㈡查系爭本票上記載之發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與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並不相同,且相對人並無任何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改紀錄,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於110年度司票字第3571號卷可稽,是僅憑系爭本票之票據文義,形式上尚不足辨識系爭本票即為相對人所簽發。

系爭本票所載之發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既與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不符,形式上尚難認定相對人即為系爭本票之發票人。

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抗告人指摘相對人惡意詐欺,留身分證假資料,涉嫌偽造文書等情,屬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問題,抗告人仍得另循民刑事訴訟程序以資解決,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民國) (新臺幣) 001 110年3月22日 100,000元 未記載 CH55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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