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消債更,273,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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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鄭明法
代 理 人 吳政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審酌債權人人數及其他必要費用,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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