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消債更,275,2021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君黛
代 理 人 林家綾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⒈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險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應說明債權人台新國際商銀於調解程序陳報債權本金1,923,116元,是否包含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如以債權本金1,923,116元加計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以180期、利息0%作為清償方案,每期還款金額應為何?聲請人現行每月收入40,700元於扣除每月支出15,965元後,是否能夠負擔上開清償方案?⒊最新勞工保險及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⒋提出與姐姐擺攤及營業額平均每月200,000元以下之相關證明(例如攤位租賃契約、照片、所得申報、姐姐出具之切結書或證明書等),並提出最近三個月所得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⒌有無領取社會補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