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消債更,30,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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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秋梅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 0號0樓之0
代 理 人 張仁懷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現受僱於「園揚文化有限公司」擔任專案管理園,請提出「園揚文化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09年7月起至110年1月止之薪資證明(包含法院強制扣薪金額)。
(二)請債務人釋明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總數額為若干?(三)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親屬胡00、胡△△、胡☆☆、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債務人釋明個人及上開受扶養親屬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如有,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五)請補提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00140號執行命令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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