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消債更,302,2021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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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富銘

代 理 人 黃龍昌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7,0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斟酌關係人之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度,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聲請人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消債第四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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