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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益川
代 理 人 伍安泰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陳益川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後,認有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審酌關係人之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度,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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