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消債更,350,202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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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徐秀妹
代 理 人 周于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⑴債務人稱擔任居服員,請債務人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請說明債務人本人有無扶養親屬,若有,請陳明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金額,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並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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