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消債更,402,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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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立鈞

代 理 人 宋錦武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說明債權人清冊上所載之債權人僅「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何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有「債務支
出、凱基銀行等」之記載?債務人之債權人人數究竟為何
?債務人為何僅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前置調解程序
之緣由?
(二)請債務人就「債務支出」部分,臚列每月繳付予銀行之名稱暨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債務人釋明「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總數額為若干?(四)請債務人釋明是否有受債務人扶養之親屬?如有,請補提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債
務人每月實際支出支付養費用金額為若干?
(五)請債務人補提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之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
明;若無,亦應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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