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消債清,55,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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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孫紳圃

代 理 人 劉哲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並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逾期未補正或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及預繳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補正及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及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件:
(一)補正債務人及母親王不纒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債務人陳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等語。請
債務人補正「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釋明自債務協商時
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係從事何工作?收入情形如何?嗣後
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困難之事由」?而於何時
毀諾?
(四)債務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雇主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或收入切結書。目前如無工作
,僅領取政府補助,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
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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