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消債職聲免,64,202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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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4號
債 務 人 陳玉英
代 理 人 楊汶斌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之情形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三條情形,法院於裁定前應依職權調查,或命管理人調查以書面提出報告,並使債權人、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債務人對於前項調查,應協助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第13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確定,由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2條之規定裁定是否應予免責,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件:
⒈如債務人已另覓工作,請詳實說明工作內容、雇主姓名及其連絡方式,並提出薪資證明文件。
縱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工作地點為何處?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之連絡方式?每日可領得之薪資及每月工作日數為若干?或每月可領之薪資為若干?
⒉債務人現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並檢附證明文件或收據。
如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應陳報受扶養人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數額、扶養義務人數、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⒊債務人與受扶養人如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國民年金,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存摺內頁影本。
⒋債務人應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7年9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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