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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南昌鋼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霖
被上訴人 儀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木銓
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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