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楊金蟬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
侯信逸律師
謝明澂律師
被上訴人 內庄朝天宮
法定代理人 張春長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楊淑惠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楊淑惠 住○○市○○區○○路○段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丁婉容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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