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1001,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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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張秋麗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廖懿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慧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4,5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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