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1018,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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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18號
原 告 陳永和
訴訟代理人 邱天壽
被 告 林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惠華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占用面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說明被告占用面積,並依被告占用面積乘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訴訟標的價額,再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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