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1026,202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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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26號
原 告 萬承工程行即吳豐榮


被 告 捷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9,6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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