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1028,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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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黃筱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第93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先位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第二次會員大會所為第1至6項決議均不存立,應予撤銷;
備位請求確認被告於110年10月29日第二次會員大會所為第3至6項決議均無效,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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