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1031,2021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1號
原 告 林淑華
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吳00等9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真實姓名,亦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陳報被告占用面積總計若干平方公尺(大約即可)。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占用面積乘以最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300元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二)提出台南市安南區和農段1054、1058、1061、1065、1069、1068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

並具狀補正被告真實姓名(補正狀及附屬文件,請依被告人數附加影本數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