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1040,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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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40號
原 告 蔡佾宸
蔡佾玹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詠棋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邱穗雅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531萬6305元(按:聲明第1項為3161萬6147元,依系爭土地八筆之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計算、另系爭建物一筆依本院卷第39頁信託契約書記載之價值計算;
聲明第2項為財產權之訴訟標的,且其價額不能核定,是應以165萬元核計;
聲明第3項原告主張為不當得利,請求金額為205萬0158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萬2,8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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